全淹没和局部应用的概念及在不同规范中的区别
时间:2020-10-26 08:29:12 来源: 黄辉的消防笔记
气体灭火系统和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中涉及到全淹没和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其中有相同之处,也有细微差别,在此根据规范条文做出个人理解,欢迎指正。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1.1防护区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理解:有限封闭空间,是与绝对封闭的对应,并不是说整个防护区是全部封闭的,比如门、窗有一定的漏风,这个是允许的,防护区喷放灭火剂后,防护区内的压力达到泄压口的开启压力后,泄压口也会开启所以说是有限封闭空间。
2.1.2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理解: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喷放灭火剂,灭火剂应充满整个防护区。
3.2.9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理解:需要自行关闭的有门、窗、防火阀等一般通过报警联动控制关闭。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2.1.1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理解:与气体灭火设计规范中的要求相同。
2.1.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理解:只针对保护对象喷射,一般保护对象是在一个大的房间内,局部应用只针对设备保护,房间并不在保护范围内。
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理解:表面火灾,可以有不不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的开口,开口面积需要参与二氧化碳灭火剂用量计算。
3.1.2.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理解:二氧化碳是唯一可以保护某些特定类型的固体深位火灾的灭火剂,由于深位火灾需要一定的抑制时间才能灭火,所以防护区不能有除泄压口外的开口,防止二氧化碳灭火剂泄漏,降低灭火剂浓度。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理解:当风速过大时,灭火剂容易被吹得偏离被保护对象,达不到灭火效果。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2.1.8全淹没应用方式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理解:全淹没主要是指保护防护区内的所有对象,对防护区的密封性没有明确要求。
2.1.9局部应用方式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理解: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局部应用方式类似。
3.1.5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理解:要避免因空间的开口而导致细水雾流失,减少环境对流的影响。对于不能关
闭的开口,要考虑在其开口处增设局部应用喷头等补偿或等效分隔措施
3.1.6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理解:细水雾雾滴粒径小,流动性及弥散性良好,容易受风的影响,当风速过大时,灭火剂容易被吹得偏离被保护对象,达不到灭火效果。
总结
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涉及到七氟丙烷、IG541、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只能用于全淹没灭火,对防护区的密封性有一定的要求;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用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全淹没方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深位火灾除外)的防护区允许一定的开口,开口面积参与灭火剂用量计算;
4、细水雾灭火系统全淹没方式的意义与气体灭火的意义有区别,允许开口,开口部分需要设置喷头保护;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对风速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