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场所是儿童活动场所?多大年龄以下算儿童?
时间:2021-01-13 17:12:25 来源:黄辉的消防笔记
儿童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在发生火灾时,没有自主疏散的能力,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儿童活动场所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儿童的年龄界定,那么多少年龄以下算儿童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对儿童年龄进行界定,不同省市对儿童的年龄有不同的规定,摘抄相关条文如下。
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琼公消【2018】117号)
1.3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9.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2.5.42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4、老年人照料场所、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有建筑中合建的老年人照料场所、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如防火分区不改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应按现行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2)在商业营业场所中,调整部分营业场所为对外营业的老年人照料场所、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时,或不改变建筑总面积的情况下,扩大建筑中合建的此类房间面积时,此类房间所在的防火分区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建筑中因为上述用房调整而产生平面变化,但使用功能没有改变的其余的防火分区可按原设计所依据的规范进行设计。如涉及到整层建筑平面都发生改变的情况,应提出有效的专项防火设计方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1.1 条进行相关评审。(注:儿童是指不超过16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