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净容积应该怎么算?计算过程中有注意到吗?
时间:2021-01-12 14:13:18 来源:黄辉的消防笔记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中,七氟丙烷和IG541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中,都出现了防护区的净容积的参数。
很多计算气体灭火剂用量都是直接采用防护区体积,而不是净容积。
什么是“净容积”呢?规范中并没有给出定义和说明。
经过查找,在以下规范中,有相关的说明。
一、《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2010版)
条文3.2.3中有公式:
V=Vv-Vg
式中: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Vv——防护区容积(m3);
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3)。
二、《氮气(IG-100)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 43/T 481-2009
条文4.3.7中
V──防护区净容积。(m3,即封闭空间容积减去不会吸收灭火剂的固定结构),单位为立方米(m3);
三、《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第 3.2.1 条的条文说明:
净容积是指防护区的总容积减去空间内永久性建筑构件的体积。防护区净容积越大,全淹没系统灭火剂的设计灭火用量越大。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特别注意容积多变的防护区,如贮藏室、仓库等,其净容积应包括贮存物所占空间的体积。
四、净容积
净容积=防护区容积 - 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体积(即可以扣除的部分体积)。
从上面三个规范中的条文或条文说明可以知道,防护区内固有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体积可以从防护区的体积内扣除,比如防护区内有柱子,则柱子的体积可以扣掉。
对于防护区内可以移动或可能移除的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体积,不可以扣除,比如图书馆内库房的铁制书架,由于可能移动或搬出,则不可以扣除。
对于一些基本上不会移动,但存在移除的可能性的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体积,也不能扣除。比如防护区内的排水管、消火栓管道等,在二次装修时可能改动,不应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