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防火分区设计
时间:2018-08-06 08:53:27 来源:未知
以下条文节选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4-2014(2018版)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所以,我们以民用建筑内的地下室库房为例:若定位为丙类库房(第2项),则设置自喷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为600平米;若定位为丁类库房(一、二级耐火等级),则设置自喷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为1000平米,若定位为戊类库房(一、二级耐火等级),则设置自喷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为2000平米。
多数情况下为简化防火分区设计,设计人员一般将地下室库房定位戊类,即不燃物品库房,但实际使用时,基本都为丙类库房(第2项),所以这种“两张皮”现象大量存在,火灾隐患随处可见。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