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连续供电时间
时间:2018-06-08 09:10:32 来源:未知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1.5条: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3条: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此条文中“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并未像10.1.5条那样直接给出。
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第13.8.6条:上述位置备用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即:3h。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第6.1.3.2条: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